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这意味着什么? - 新闻中心 - 中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设为主页 | 保存桌面 | 手机版 | 二维码
普通会员

中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网络推广,排名优化,网络推广,排名优化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这意味着什么?
新闻中心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这意味着什么?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241        返回列表查看手机版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经济参考报》3月31日刊发记者孙韶华采写的文章《三部门发文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文章称,记者30日获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对此,《意见》提出,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等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方面,《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的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意见》明确,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