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瑕疵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可否约定责任承担主体
| 设为主页 | 保存桌面 | 手机版 | 二维码
普通会员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保护: 知恒律师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全产业链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注册...

产品分类
  • 暂无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供应产品 » 法律风险-瑕疵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可否约定责任承担主体
法律风险-瑕疵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可否约定责任承担主体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产品: 浏览次数:124法律风险-瑕疵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可否约定责任承担主体 
品牌: 知恒律所
单价: 面议
最小起订量:
供货总量: 1 普通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9-08-29 10:52
  询价
详细信息

法律风险-以瑕疵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可否约定责任承担主体为例

关键词:瑕疵股权出让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律师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yi一款规定:“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quan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根据民商事领域法律行为的对内性和对外性,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内部可自由约定补足出资的责任主体。

但与此同时,由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涉及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受让股东、公司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免除该项法定义务。故若涉及到除股权转让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时,对外而言责任主体仍为出让方;但若受让方知晓并承诺由其补足出资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债权人可选择向两者中任何一个主张权利,亦可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受让方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果受让方先行补足出资的,可以向出让方追偿。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精通于商标申请注册、维护等知识产权系列事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高效、专业、优质的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为企业进行全方位风险防控,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风险-瑕疵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可否约定责任承担主体

询价单